有哪些证据无法单独当作商标评审案件认定的事实依据;
天津商标注册公司指出按照《商标评审规则》第45条之标准规定,“下述证据无法单独当作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和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
(二)与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隶属关系或者其他的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或者与一方当事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不利的证言;
(三)应当参加公开评审作证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公开评审作证的证人证言(四)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五)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六)经一方当事人或者他人改动,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材料;(七)其他的无法单独当作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证据材料。”
标评审案件中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的有哪些证据材料比较强?
按照《商标评审规则》第51条之标准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述原则认定:
(一)天津商标注册公司表示国家机关以及其他的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的书证;
(二)鉴定结论、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的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三)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
(四)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的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五)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
(六)其他的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的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
(七)参加口头审理作证的证人证言优于未参加口头审理作证的证人证言(八)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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